初心如磐 笃行致远 新时代首都法治公安建设扬帆前行******
“马上办、掌上办、一站办”,轻微交通事故接警、定责、理赔“一体化”远程处理新模式,让群众少等待、少跑路,让处理更规范、更高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从局部到全市各区全覆盖、从本区会见到跨区跨级,有力保障律师、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涉案财物存储渠道,强化公安与行政机关执法联动协作,创建行刑衔接涉案财物“公物仓”存储协作机制,为规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第二批首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十大示范项目”一个个具有特色的实践经验“小缩影”背后,都蕴含着凝聚建设更高水平首都法治公安的“大能量”。
平安法治,使命护航。2022年,首都公安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勇于担当、敢于亮剑、善于作为,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正义,以法治手段勾勒质感民生愿景,以法治精神引领更高质量发展,在一步一个脚印的生动实践中,镌刻下“2022首都法治公安奋斗印记”。
重引领·把稳方向之舵
始终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坚持法治引领,强化超前谋划,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牵头抓总谋在前。坚决扛实执法政治责任,统筹谋划执法规范化建设,搭建首都法治公安“1+5”目标体系,健全整体联动、上下贯通的法治服务保障机制,推进固本、示范、提质、融心、聚力“五大工程”,打造“冬奥执法办案警务”,完善“六大执法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两级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抓总议要”作用,将法治保障融入中心工作全领域、各环节。牵引示范走在前。牢牢抓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这个关键,在全国率先制定提质增效工作意见及“十项措施”,创新提出“执法总部基地”新定位,推动案件集中办、专业办、快速办,健全合成作战常态保障和突发重大案件快速响应机制,不断拓展“一站式”办案支撑,全力打造执法规范化新生态“北京样本”。牵动改革冲在前。按照“市局主责,分局主战,派出所主防”改革思路,牵动14个业务警种以实战化为导向,编制三级权责清单,厘清专业警种与派出所案件管辖权责界限,重塑打击治理架构,构建全时响应、全域支撑、全线贯通的一体化作战新格局,着力提升警务运行效能。
强保障˙担牢护航之责
始终以服务中心大局为主责,及时提供专业、精准、高效法律指导和法治保障,全力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制度供给重在“主动、专业”。立足首都维稳新形势、社会治理新要求,围绕基层所急、群众所盼,及时出台重大案事件处置、醉驾案件办理等一批法律适用意见,分类制定打击涉危险化学品、“裸聊”类违法犯罪等执法实战系列指引,并编发指导案例,为一线执法提供依据。办案机制要在“高效、协同”。持续深化侦审一体化改革,健全智慧案审“四大体系十四项机制”,推进刑事行政案件“双快办”,拓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48小时速裁”适用范围,与市检察院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市、区两级法院、政府复议部门重点案件会商分析机制,全面提升执法质效。专项攻坚成在“靠前、精准”。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指导服务,对重大复杂案事件强化同步上案、全程盯办、审核把关,依法高效处置一批社会关切、舆情关注的案件,全力为“百日行动”、社会面“七大攻坚战”等专项行动提供精准法治保障,确保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抓规范˙增强执行之效
始终以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为动力,健全完善流程化、常态化执法管理新模式。织密监督管理“经纬网”。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三级案管机构每日网上巡查通报,建立各业务系统每季度两级案件评查制度,推进警种案管组建设,先后开展受立案评查、涉案财物专项清理等督导检查工作,及时跟进问题整改,持续推动规范执法水平长效提升。用好执法考评“指挥棒”。坚持“大考评”理念,以“考精、考准、考实”为目标,紧扣中心工作,牵动15个部门警种,创新搭建战时安保专项考评体系,提取“强打击”“严整治”“重防控”三大类23项核心指标,常态化、多维度考核通报突出问题,客观评估执法状况,精准调整打防管治工作指向,全力护航安保工作。拧紧涉案财物“安全阀”。构建“法制部门牵动、职能部门协同、业务警种推进、属地分局落实”的涉案财物一体化管理机制,全国首创行刑衔接案件涉案财物“公物仓”,依托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推出涉案财物管理“公检协作首都模式”,组织开展涉案财物应上账未上账、应处置未处置“双清”治理,百万余件涉案物品“案结物清”。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优服务˙恪守为民之本
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探索创新,全面服务高质量发展。放管服改革“顺民意”。紧盯群众难点痛点堵点,推出44项利企便民服务举措,126项事项实现“一窗通办”,健全京津冀三地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联席会议机制,新增9项京津冀自贸试验区“同事同标”事项,不断优化办事效率,努力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信访攻坚“解民忧”。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综合运用领导接访、提级办理、挂牌督办、考核追责等多种措施,全面筑牢信访工作业务规范化基础。接诉即办“暖民心”。紧扣“降量提率”目标,不断严密派单响应、协同推进、高效解决、核查反馈、效能考核工作闭环,建立“每月一题”和“两级挂牌督办”机制,从“闻风而动、接诉即办”到“向前一步、未诉先办”,再到“专题治理、标本兼治”,用接诉即办赢得民心办出实效。全局全年派单总量同比下降20%,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同比分别提升5.3%、9.7%、8.2%。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民警办理嫌疑人物品暂存
夯基础˙激发奋进之力
始终以强化基础要素保障为重点,坚持综合施策、赋能增效,确保措施落实、效果落地。深化执法实战练兵。全面推行“精准滴灌”清单式培训,深化“法治练兵场”“同堂培训”“从警引路人”案审专业人才实战培训等品牌,举办“智慧执法创新应用挑战赛”、执法微视频评选,编写系列培训教材,分级分类开展常态化培训练兵,受训民警达10余万人次。深化智能办案应用。完善政法办案网上协同,创新推行跨区跨级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拓展多元“非接触式”远程办案模式,并构建执法办案数据分析模型,定向分析突出违法犯罪打击处理情况,精准指导一线打防。今年以来,共远程提讯1.5万余人次、远程案件审核3.5万余起,远程律师会见2.4万余人次。深化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八五”普法,组织开展“迎接二十大 送法进万家”法治宣传,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群体,广泛宣传防范电信诈骗、反恐防恐、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有效提升普法实效。市公安局代表队在北京市宪法知识竞赛中荣获一等奖及优秀组织奖,充分展示首都公安民警扎实过硬的法治素养和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谱写首都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奋进之年。北京市公安局将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的目标要求,乘势而上、行而不辍,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不畏至难而求至远”,以敢拼、敢闯、敢超,用实干、实绩、实效,在更高起点上不断续写首都法治公安新的时代华章!(陈畅)
2000元的购物卡这不能买那不能买******
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关楚瑜
“拿着2000元的购物卡,本想好好消费一番,却被告知有支付限制,几乎什么都买不了,那我还办这个卡干什么?”
今年春节前,北京市朝阳区居民林琳来到家附近的一所大型商超,选了一大堆年货,在结账时却发现大部分都不在购物卡的可用商品范畴。
林琳发现,这家超市里至少90%的商品不能用购物卡支付,比如生活必需品和零食品类完全不能使用,只有冰箱、洗衣机和空调这种大家电,还有部分冷冻海鲜和蔬菜可以使用。
近年来,各行业的许多商家都推出了储值卡,如美容美发店、餐饮店等充值类会员卡等,这种卡都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某企业发行,只能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这类储值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有的商家设置了支付限制,导致消费者有卡却买不了想买的商品,有的消费者办卡后遭遇退卡难、退款难等情况。
储值卡如果存在限制消费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商家是否可以拒绝消费者的退款需求?购物卡、会员卡使用受限时,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购物卡消费支付受限
线上购物莫名被拉黑
今年1月初,北京、沈阳、昆明、无锡等地都传出“家乐福购物卡结算受限”的消息,大量消费者称在家乐福购物后用购物卡支付时受到限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消费者说,以往家乐福的购物卡可以用于支付所有商品,但现在只有少部分商品可以使用购物卡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家乐福超市发出了退卡通知。例如,1月18日,湖南长沙家乐福芙蓉广场店宣布将在2023年1月30日前正式闭店,即日起至1月31日,芙蓉店服务中心卡部柜台为顾客现场办理退卡业务;若未能在期间内办理退卡手续的,只能前往350公里外的武汉家乐福光谷店继续使用或退卡。
1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陈明前去登记退卡。“现场人非常多,我排了3个小时,虽然有公告称应退尽退,但如果过了时间,再想退卡就要消耗大量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了。”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线下的超市购物卡外,还有不少消费者反映线上超市的购物卡同样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况。
因为开通购物卡往往会有优惠,并且消费时平台也会有一些活动赠金,经常网上购物的湖南株洲的李欣在某线上商超开通了一张储值卡。因为卡里还有50多元余额,她想在活动期间用掉,但她点击支付时页面一直弹出小窗称“同一时间下单人数过多,建议您稍后再试”,导致她一直无法成功购买商品。
从李欣给记者分享的支付页面可以看到,她的超市卡是可以在支付时直接选择抵扣商品价格的,只是无法成功支付。
“我刚开始真的以为是购买人数过多导致卡顿,但是用家人的账号购买同样的商品时,发现是可以购买的,并没有出现‘下单人数过多’的提示。我当即联系专属客服反映这个情况,但是依旧没有解决问题。”李欣说。
记者在社交平台和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发现,像李欣一样遇到这种无法使用线上超市卡余额的消费者还有很多,不少消费者反映账号莫名其妙无法使用了,就像“被拉黑”了,从而导致卡里成百上千元的余额无法使用。
广东深圳居民刘丽是某线上超市的忠实用户,已经下单过几百单商品。“我的超市卡里充值了1068元,现在还剩300多元,但是想买的商品一直下不了单,询问客服什么时候能让我恢复下单,对方一直表示‘我们无法核实你不能下单’。联系客服退卡,客服说退卡的话要扣除当时赠送的43元。”刘丽说,这一系列操作让她寒了心,退款以后再也不买了。
消费限制属违约行为
价格差异或涉嫌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在支付受限的情况下,能够用购物卡支付的少数商品还存在溢价问题。林琳说,她用购物卡买了5块鳕鱼,结账的时候发现花了800元,“没有想到会这么贵,我之前买过类似的,也就一两百元”。
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多名消费者称在线下超市购物时遇到过购物卡结算商品溢价严重的问题。一位消费者吐槽说:“购物卡只能用于指定的商品结算,同样的商品,用购物卡结算要90元,选择其他的支付方式40元即可。”
对于线上线下超市购物卡支付受限、付款方式不同价格不同、“被拉黑”无法使用等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这是给交易者设置障碍,实质就是变相要求消费者采取对商家有利的付款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对于商家限制购物卡消费的这一行为,叶林认为,当消费者向商家购买预付卡时,消费者就与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里,双方可以自由商量使用的权限,例如哪些商品可以使用,是否有优惠等。如果双方在约定时并没有对预付卡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但是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消费时却被告知使用受限,这就相当于商家改变了双方的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违约。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不排除构成欺诈的可能性。但是这需要举证证明商家在售卖预付卡时确实存在欺诈性的行为,例如,故意设套诱导消费者充值,但购物时实际上无法支付。”叶林补充说。
对于部分商品用购物卡支付与其他方式支付时存在较大差价,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说,对于同一商品而言,使用购物卡结算的价格高于不使用购物卡结算这种做法涉嫌侵犯持卡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叶林说,使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存在较大的差价,就相当于一种商品设置了两种不同的价格,这是对预付卡持卡人的消费歧视。
节日不能使用会员卡
消费者退卡退余额难
除了超市购物卡外,在美容美发、运动健身、餐饮等行业,也有许多商家通过优惠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充值办卡进行预付式消费。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会有过年期间不让刷卡、退卡难的问题。
广东中山居民张平在一家美甲店充值了会员卡,平时做美甲、接睫毛可以用卡内的余额,并且还可以享受8.8折的会员优惠。但是春节期间,张平去做美甲时却被告知节假日不能使用会员卡的余额付费。
“办卡时没人告诉我会员卡还会有使用时间限制,店员还承诺过‘不限期使用’,结果在我做完美甲想要付款时才跟我说这个规定。”张平回忆说。面对她的质疑,美甲店店员态度强硬:“会员卡内的余额过完年就会恢复正常使用,过年‘全世界’都不能用会员卡了。”
在采访中,有很多消费者反映了同样的情况——节假日期间不能使用会员卡内的余额付费,必须支付现金。甚至有的消费者称,在办理会员卡前特意确认过年能刷卡才办理的,结果商家转头就变卦不让刷卡。还有的商家在过年期间虽然支持会员卡支付,但取消了会员卡对应的折扣。
不少消费者反映,美容院、美发店经常拒绝会员卡退卡、退款要求。
广东佛山居民李乐在某美容院充值了540元,可以在店内做5次头皮护理的项目,充卡后她只在店内消费了一次。由于李乐被公司调去别的城市工作,当地并没有这个品牌的美容院,便向商家提出退款。但是商家称,卡内剩余的钱只能兑换店内的面部护肤产品或者面膜,不愿意的话只能自行将卡转售给他人使用。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商家在遇到消费者退卡时,第一反应就是拒绝。而且商家往往会把责任推给消费者,以“消费者个人原因”为由拒绝退款。部分商家在发行充值会员卡这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概不退款”“不得转让不得转售”……消费者想要退款往往困难重重。
浙江温州居民宋雅一时冲动在一理发店办理了一张储值5000元的会员卡,用了几次之后觉得理发师技术一般,于是就想退卡。宋雅说,在了解到她的想法后,商家果断拒绝,服务态度一扫先前的温和。之后宋雅反复沟通过几次,商家始终态度强硬,拒绝退卡,说这是“个人原因”,不符合退卡标准。“他们推诿扯皮了一堆话,其实就一个态度:退款免谈。直到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人员跟理发店做了沟通,然后在我的多次催促下,对方才将余额退给我。”宋雅说。
赵占领介绍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对于不记名卡,发行企业不应限制也难以限制其转售。但是对于记名卡而言,发行企业有权通过购卡协议或章程等方式限制其转售。至于“概不退款”要区分情况而定,比如在发行企业停止经营时则要退款,在发行企业构成合同违约时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不能既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又不支持退款。
叶林提出,消费者向商家购买会员卡,也是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是合同关系的话,就不存在单一的解释权。若大家对于这个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赵占领说,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限制购物卡消费,拒绝退款充值会员卡内余额时,可以依法向发卡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建议消费者办卡时理智消费,了解办卡规则,避免让心怀不轨的商家有可乘之机。”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