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5376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134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6756人。
从查处问题类型看,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方面,2022年共查处问题37567起,占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3.9%。查处的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类问题,分别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38.6%、21.0%、18.5%。
从查处级别看,2022年,全国共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起,地厅级领导干部问题503起,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问题6849起,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88014起。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占查处问题总数的92.3%。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整治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要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挖根源、找准症结,精准纠治、增强实效。春节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节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节前教育提醒,确保党员干部风清气正过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
驰而不息纠治“舌尖上的浪费”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制止餐饮浪费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纠治“舌尖上的浪费”作出部署。踏上新征程,要牢记“三个务必”,把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常抓不懈、综合施策,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推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餐饮浪费看似小事、实关大局,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一抓到底。“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餐饮问题不只是个人消费行为,更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大局。餐饮环节的粮食浪费不容小觑,在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态势下,制止餐饮浪费增加了“无形良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举措。餐饮风气还是一个政党、一个社会风气状况的直接体现,如果任由浪费之风滋生蔓延,将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把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和党的优良作风传承下去、发扬光大。“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认识和把握纠治餐饮浪费问题,将其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坚决抓下去,让节俭用餐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纠治餐饮浪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贯通发力消除薄弱环节。在各地区各部门的持续努力下,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问题得到有力遏制,全社会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不断浓厚,纠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厉行节约的思想根基不牢固、行为惯性没有彻底扭转,公务活动用餐超标准、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时有发生,商务接待、婚丧嫁娶宴请等方面餐饮浪费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部门纠治餐饮浪费搞“一阵风”,监管执法工作还需加强。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和坚定,加大工作力度,密切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的协作,合力纠治餐饮浪费问题。要紧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紧盯公务活动用餐、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用餐,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公款餐饮浪费问题,形成有力震慑。要以强监督促强监管,推动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严管所辖,不断完善政策工具箱,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深入治理餐饮浪费问题。
纠治餐饮浪费问题绝非一时之功,必须纠树并举、久久为功。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要注重从思想根源、制度机制上发力破解,抓出习惯、化风成俗。要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之风。从党员干部抓起,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动模范践行“光盘行动”,无论在公务活动用餐,还是在操办婚丧喜庆、日常聚餐、个人消费中,都做到自觉反对浪费,持续涵养节约习惯。立足职责移风易俗,推动文明餐饮理念进餐厅、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让节俭用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要健全反对餐饮浪费的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实际出发,把纠治公款餐饮浪费的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招待、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单位食堂用餐等制度中,明确细化有关规定。推动完善餐饮行业反浪费的政策规定、标准体系、奖惩机制等,为市场主体执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不断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春节是团圆聚会的重要节日,也是餐饮浪费容易滋生的节点。佳节将至,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厉行节约,带动全社会力戒铺张浪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让节日的烟火气中充盈文明节俭之风。(纪锋)
中证协拟出台券商发行承销新规:统一注册制各板发行承销规则****** 澎湃新闻记者 田忠方 就全面注册制下券商的发行承销,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起草了新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2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证协为适应全面实施注册制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承销行为,落实承销商责任,制定形成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承销规则》”),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起草的《承销规则》,对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多项规则进行了整合优化。 总体来看,《承销规则》共六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自律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路演推介的要求、二是规范发行定价与配售行为、三是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四是切实加强自律管理。 “《承销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落实注册制改革监管转型要求,总结吸收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中发行承销业务自律管理实践经验,加强承销商自律管理。二是统一注册制下各板块发行承销规则,形成简明清晰的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体系。”中证协指出。 明确路演推介的要求,强化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作用 在路演推介方面,《承销规则》进行了三方面明确。一是细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承销业务路演推介过程中的推介方式、推介范围。 《承销规则》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推介,介绍公司、行业基本情况,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明确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公众投资者推介的具体要求,强化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作用,帮助网下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盈利预测和估值情况。 三是规定主承销商聘请律师的相关要求。《承销规则》明确,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参与网下发行与承销全程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强调发行人对外宣传资料的口径,包括宣传材料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不允许透露公开资料以外的信息、不允许存在夸张性描述等。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培训总结,并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等。 进一步规范发行定价与配售行为,主承销商可以设置配售决策委员会 规范发行定价与配售行为方面,《承销规则》进行了三方面明确,一是细化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的核查要求,规范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报价进行簿记建档场所及管理的要求。 二是规定主承销商可以设置配售决策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履行职责程序,细化配售原则的制定要求以及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出具承诺函的核查要求。 三是细化关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义务,规范配售行为,督促其加强配售过程管理。 两方面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明确六项报告内容 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方面,《承销规则》进行了两方面再明确。 一是明确主承销商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具体要求。 具体而言,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盈利预测、发行人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分析、募投项目分析、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如有)、风险提示六个部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给出估值分析结论,并细化了相关内容的具体要求。 二是对报告的提供方式、撰写原则、内部制度、证券分析师行为等作出规定。切实提高报告独立性、专业性、实用性,引导其发挥定价引导作用。 四方面强化自律管理,协会建立股票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 在自律管理方面,《承销规则》提出了四大要求。一是明确承销商应当向协会报送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发行承销总结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报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总结情况,加强承销商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环节管理,落实承销商责任。 二是中证协建立股票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督促承销商履职尽责,并向行业积极推广发行与承销示范实践,引导行业对标提升。 三是明确承销商存档备查的承销资料要求与协会现场检查事项,加强自律检查标准管理。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承销规则》起草沿“统一注册制下各板块发行承销规则”等两思路 对于《承销规则》的起草思路,中证协表示,一是落实注册制改革监管转型要求,总结吸收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中发行承销业务自律管理实践经验,加强承销商自律管理。 其中,明确承销商路演推介相关要求,细化发行与配售等规定,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供方式、相关制度等要求,切实提高报告质量,促进形成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行为。此外,引导承销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规范承销业务收费。 “另一方面,是统一注册制下各板块发行承销规则,形成简明清晰的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体系,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则,并作出差异化安排。”中证协进一步指出。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